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不仅对农药的登记、生产、经营等环节加强了监管,还针对农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随意丢弃农药包装、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今后用药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轻者要承担行政、民事责任,重者则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近日,连云港市东海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某乡镇田间检查发现,某农药使用者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在河道内清洗施药器械,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对农药使用者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款第六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该条款和《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元整”的行政处罚。据了解,该罚单是全省首张农药涉环罚单。
在很多农村地区,用过的农药瓶、农药袋一直处在一个“用不着,留不得、卖不掉”的境地,加之很多农民都缺乏必要的环保意识和环保知识,造成农药废弃物被随意丢弃。而农药中都含有有毒成分,把这些农药瓶仍在河里、水沟里或者田地里,药瓶中的残留农药就会随之流入河道里、进入土地中,给水体和土壤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污染。
另外,农民把农药废弃物仍在河边、田间地头及自家的房前屋后,这也很容易使农民饲养的一些牲畜误食中毒,给人畜安全带来隐患。在此特别提醒: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都是违法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判刑